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35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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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35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何玉英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3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2月28日上午10時53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陳儀文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382元,及自民國(下同)93
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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