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9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蔣麗娟
被 告 黃正祥
黃正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祥、黃正茂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正祥積欠債務,為逃避債務而與被
告黃正茂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坐落嘉義縣○○鄉○○段
○○○○○○號土地應有部分48分之2(下稱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
因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退步言,縱認被告間確有買賣關
係存在,被告等亦知此事有害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87條及
第242條規定聲明,先位請求:「一、確認被告黃正祥、黃
正茂就系爭土地,於民國104年1月26日之買賣債權關係;二
、被告黃正茂就系爭土地於104年3月24日以買賣原因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備位聲明請求:「一、被告黃
正祥、黃正茂就系爭土地,於104年1月26日以買賣原因所為
之債權行為,及於104年3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均應予撤銷;二、被告黃正茂就系爭土地於104
年3月24日以買賣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惟經本院調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後,被告2人間
於104年3月24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
,除系爭土地外,尚有其他不動產併同辦理。本院乃於107
年1月11日通知原告閱卷,如就請求塗銷之標的更正,應提
出更正後之書狀,原告已於107年1月1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按。惟原告107年1月25日更正起訴狀,其上記
載請求塗銷之標的,仍僅記載系爭土地,並未補正104年3月
24日辦理移轉登記之全部標的。經本院命原告補正後,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以全部不動產為請求確認及塗銷之標的,或請
求撤銷及塗銷之標的,則原告之請求在法律上即顯無理由。
故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