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10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宥希 住基隆市○○區○○路○○○○號四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芷菱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