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1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複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蔡仲威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育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孫國勝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
       許文懷 律師
       丁煥哲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60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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