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4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加入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取財犯罪,罪質相同,其犯罪態樣、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手段、情節大致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並參酌恤刑之寬減幅度應符合比例原則及刑度之內、外部限制,及聽取受刑人之意見陳述等一切具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7罪)

有期徒刑1年5月(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8罪)

有期徒刑1年6月(5罪)

犯罪日期

均110年3月17日

均110年4月23日至110年4月24日

110年7月6日至110年7月15日、

110年7月6日至110年7月14日、

110年7月6日至110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9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8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42等號

最 後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簡字第1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8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等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1月1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7月19日)

112年05月18日

112年0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簡字第1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8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等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0日

112年06月26日

112年10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撤緩助字第3號(3罪定刑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99號(17罪定刑有期徒刑2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99號(17罪定刑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均110年6月27日至110年7月14日

110年6月27日、

110年7月5日至110年7月14日、

110年7月14日

110年8月13日至

110年8月14日、

110年8月13日(2次)、

110年8月12日至

110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2等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2等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易字第5號

112年度金易字第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8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08月22日

113年08月22日

113年11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易字第5號

112年度金易字第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9月25日

113年09月25日

113年1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214號(編號4-5定刑有期徒刑3年8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21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35號(4罪定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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