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4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加入詐欺集團之加重詐欺取財犯罪,罪質相同,其犯罪態樣、所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手段、情節大致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並參酌恤刑之寬減幅度應符合比例原則及刑度之內、外部限制,及聽取受刑人之意見陳述等一切具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7罪)
有期徒刑1年5月(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8罪)
有期徒刑1年6月(5罪)
犯罪日期
均110年3月17日
均110年4月23日至110年4月24日
110年7月6日至110年7月15日、
110年7月6日至110年7月14日、
110年7月6日至110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9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8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42等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簡字第1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8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等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1月1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7月19日)
112年05月18日
112年0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簡字第12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8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9等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0日
112年06月26日
112年10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撤緩助字第3號(3罪定刑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99號(17罪定刑有期徒刑2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99號(17罪定刑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均110年6月27日至110年7月14日
110年6月27日、
110年7月5日至110年7月14日、
110年7月14日
110年8月13日至
110年8月14日、
110年8月13日(2次)、
110年8月12日至
110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2等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2等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
最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易字第5號
112年度金易字第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8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08月22日
113年08月22日
113年11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易字第5號
112年度金易字第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9月25日
113年09月25日
113年1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214號(編號4-5定刑有期徒刑3年8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21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535號(4罪定刑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