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30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洪睿辰 (原名: 洪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二)新台幣柒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參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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