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成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家成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1│竊盜│有期徒刑參│101年10月│臺灣板橋地方│101年│臺灣板橋地方│101年││││月,如易科│16日│法院(更名為│11月16│法院(更名為│12月18││││罰金,以新││臺灣新北地方│日│臺灣新北地方│日││││臺幣壹仟元││法院)101年││法院)101年│││││折算壹日││度簡字第7447││度簡字第7447│││││││號││號││├─┼─────┼─────┼─────┼──────┼───┼──────┼───┤│2│竊盜│有期徒刑參│101年5月│臺灣板橋地方│101年│臺灣板橋地方│102年││││月,如易科│27日│法院(更名為│11月30│法院(更名為│1月11││││罰金,以新││臺灣新北地方│日│臺灣新北地方│日││││臺幣壹仟元││法院)101年││法院)101年│││││折算壹日││度簡字第7568││度簡字第7568│││││││號││號││├─┼─────┼─────┼─────┼──────┼───┼──────┼───┤│3│竊盜│有期徒刑參│101年6月│臺灣板橋地方│101年│臺灣板橋地方│102年││││月,如易科│27日│法院(更名為│11月30│法院(更名為│1月11││││罰金,以新││臺灣新北地方│日│臺灣新北地方│日││││臺幣壹仟元││法院)101年││法院)101年│││││折算壹日││度簡字第7568││度簡字第7568│││││││號││號││├─┼─────┼─────┼─────┼──────┼───┼──────┼───┤│4│竊盜│有期徒刑參│101年7月│臺灣板橋地方│101年│臺灣板橋地方│102年││││月,如易科│2日│法院(更名為│11月30│法院(更名為│1月11││││罰金,以新││臺灣新北地方│日│臺灣新北地方│日││││臺幣壹仟元││法院)101年││法院)101年│││││折算壹日││度簡字第7568││度簡字第7568│││││││號││號││├─┼─────┼─────┼─────┼──────┼───┼──────┼───┤│5│竊盜│有期徒刑參│101年7月│臺灣板橋地方│101年│臺灣板橋地方│102年││││月,如易科│3日│法院(更名為│11月30│法院(更名為│1月11││││罰金,以新││臺灣新北地方│日│臺灣新北地方│日││││臺幣壹仟元││法院)101年││法院)101年│││││折算壹日││度簡字第7568││度簡字第7568│││││││號││號││├─┼─────┼─────┼─────┼──────┼───┼──────┼───┤│6│竊盜│有期徒刑參│101年7月│臺灣板橋地方│101年│臺灣板橋地方│102年││││月,如易科│5日│法院(更名為│11月30│法院(更名為│1月11││││罰金,以新││臺灣新北地方│日│臺灣新北地方│日││││臺幣壹仟元││法院)101年││法院)101年│││││折算壹日││度簡字第7568││度簡字第7568│││││││號││號││├─┼─────┼─────┼─────┼──────┼───┼──────┼───┤│7│竊盜│有期徒刑參│101年7月│臺灣板橋地方│101年│臺灣板橋地方│102年││││月,如易科│9日│法院(更名為│11月30│法院(更名為│1月11││││罰金,以新││臺灣新北地方│日│臺灣新北地方│日││││臺幣壹仟元││法院)101年││法院)101年│││││折算壹日││度簡字第7568││度簡字第7568│││││││號││號││├─┼─────┴─────┴─────┴──────┴───┴──────┴───┤│備│編號2至7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且得易科罰金確定。││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