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花交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原花交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原花交簡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明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白明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照片2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白明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後不得駕駛機車,卻仍於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酒精影響下,漠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對於其他用路人可能造成之生命、身體危險,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無照駕駛機車上路,且為警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另參以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兼衡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幸未致人受傷,及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見本院卷第3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教育程度註記),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第2頁所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柏志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3676號被告白明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白明仁於民國102年9月1日中午12時許,在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發電廠處,飲用約1瓶米酒後,知其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欲返回住處即花蓮縣秀林鄉崇德村途中,途經花蓮縣○○鄉○○村○道台8線186.5公里錦文橋北端處,因行車不穩,經警攔查。並因其身上散發酒味,經警於同日下午1時2分許,施以呼氣檢測酒精濃度,其檢測值為每公升0.35毫克,已逾每公升
0.25毫克。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白明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後,吐氣中酒測值逾每公升0.25毫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請審酌本案被告案發時酒測值非高,且被告並無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犯後態度良好,月受入僅新臺幣1萬多元,業經被告供陳在卷,經濟狀況非佳等一切情狀,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檢察官許建榮檢察官王宗雄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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