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原告 黃進丁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人 顏進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9月21日以「落水頭止逆塞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99881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應有違反前揭規定之情事,嗣於101年8月29日以(101)智專三(三)06022字第101209032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年12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15380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告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