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2號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慶行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陳薇 亦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薇亦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5月30日以「散熱管結構及其散熱模組」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54318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訴外人陳薇亦於99年9月15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同年10月29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並經被告依同法第108條準用第71條第3項規定函請陳薇亦表示意見,惟陳薇亦逾期未表示意見,案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同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乃於101年5月7日以(101)智專三(二)04059字第101204423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1月22日經訴字第10106114500號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陳薇亦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陳薇亦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命兩造、陳薇亦以書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101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