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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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張凱鈞 被告 莊岱杰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簡字第1698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原告「 張鈞凱 」應更正為「張凱鈞」。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告姓名為「張凱鈞」,有其警詢筆錄上所載姓名、年籍資料在卷可憑,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將「張凱鈞」誤載為「張鈞凱」,然該裁定當事人欄既已正確記載原告住所,已可正確辨認原告為何人,是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記載「張鈞凱」僅係文字之誤繕,不影響裁定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鄭銘仁
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