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麗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法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蔡淑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8,6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