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許濬紘 相對人 蕭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下同)109年5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4月29日;㈡111年6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1,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6月28日;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均已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於111年6月28日簽發,發票金額為5,109,000元,清償期為112年8月31日之本票,詎屆期經向相對人提示後,仍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5,109,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於擔保債權最高金額範圍內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雖於112年10月12日具狀陳報本件抵押債權金額仍有糾葛,惟按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附表(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116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市 劉厝 玉山188-100136.80全部002嘉義市劉厝玉山188-102458.5523分之1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116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範圍備考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合計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001866嘉義市○區○○○街00巷00號嘉義市○○段○○○段000000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四層71.1062.4462.4432.54228.52陽台29.83平方公尺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