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28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柯昆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萬貳仟伍佰
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之金額後,原告尚應補繳參仟肆佰壹拾元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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