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洪秀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52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1月3日上午9時2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4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柒萬捌仟伍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3月8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自92年3月8日
起至96年3月8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14.25%計算。詎
被告自102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78,534
元、利息74,507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
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約定條款、約定書、繳款歷史交易查
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
合計1,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