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9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蔡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為臺中市,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
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