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6號
原 告 天稑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玲
被 告 林翌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翌婷間給付酬謝金,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有5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