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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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8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余學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瓊玉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