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重附民字第75號
原告立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秀貞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被告甲○○上被告因93年度訴字第1125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吳麗英法官黃雅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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