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384號聲請人 劉宏安 即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號9樓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劉宏安擔任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劉宏安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宏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明細表、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