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0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9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法官梁耀鑌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蕭清清法官林孟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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