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蔡世祺
法官黃紹紘法官劉煌基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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