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六一號),聲請就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十四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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