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送達代收人 楊良信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陸拾玖萬貳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陸仟玖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義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