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交簡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交簡字第七四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九三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時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試值表、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一
件附卷可資佐證。而按依照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七十九年八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
(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中酒精含量每公升0‧二五毫克
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0五(亦即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五十毫克酒精)
,而血液中酒精濃度到達百分之0.03至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
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
。對心理行為之影響則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
、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血液中酒精濃度到達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
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
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
血液中酒精濃度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
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
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
、精神處於錯亂狀態。超過百分之0.15,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
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
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超過百分
之0.5,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
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本件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輕型
機車為動力交通工具,其有服用酒類,當場經警測試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
‧七四毫克,對照上開交通部之研究報告,被告呼氣後所含酒精濃度(經換算結
果)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一四八,對其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
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
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
、精神處於錯亂狀態等情況而觀,被告顯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
態,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書記官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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