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89年度營交簡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交簡字第三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一五
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不諱在卷,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紀錄、刑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一百八
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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