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89年度營簡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三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四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 伍拾玖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被害人 林裕翔 於警訊之
指述,且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獲車輛認可資料及贓物領
結各一紙在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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