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三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一四四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不諱,復經告訴人 李榮華 於警訊中
指訴在卷,且有當場查獲之西瓜二個扣案(已發還告訴人李榮華,詳贓物認領保
管單)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
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