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89年度朴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六О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兩造應於十日內提出辯論意旨狀,並檢附證據或聲明調查證據之方法。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李麗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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