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朴簡字第六О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兩造應於十日內提出辯論意旨狀,並檢附證據或聲明調查證據之方法。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李麗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何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