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嘉小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丁○○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九萬九千六百元,並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
行。
訴訟標的
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凌晨三時許,在嘉義市○○○路與北榮
街口,毆傷原告,致原告胸部等處受傷,原告提出傷害告訴,被告經鈞院以八十
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四號判刑確定,原告因被告不法侵害,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條第一項,請求住院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