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員簡字第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一
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余仕明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