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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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中樹
訴訟代理人 邱東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所為100年度岡
小字第275號之民事小額事件第一審裁判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
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