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中樹
訴訟代理人  邱東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所為100年度岡
小字第275號之民事小額事件第一審裁判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
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