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富佳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珠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被   告 青潭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啟銘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陳仕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潭湛社區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
,1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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