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2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余政憲 等間因國家賠償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文規定。又國家賠償法所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是依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所生公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二、本件原告以其原係營造公會會員,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間因連續數天加班熬夜,工作時促發疾病,申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因有人動用關係,封鎖其應有權益,致未獲准給付,爰訴請國家賠償等語。惟查原告起訴逕向本院起訴單獨對內政部長余政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菊 、勞工保險局前總經理 郭芳煜 等三人,請求國家賠償共新台幣二百六十三萬六千四百八十元,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王碧芳法官黃本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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