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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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六三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廿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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