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毒抗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九○二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裁定(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七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該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為免刑判決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又自九十一年八月中旬之某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在其彰化縣○○鄉○○村○○街○○○號居所,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為警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十四時三十五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街○○○號前查獲。右揭事實,已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時坦承不諱,且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
反應,有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附卷可稽,並有海洛因一包(淨重○‧○七公克)及削尖吸管一支可資佐證,復有判決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前開免刑判決確定後,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爰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抗告意旨,雖謂被告於八十七年二月開始服刑,至九十一年四月才出獄,四年多未曾出獄,為何原審法院於八十七年七月及九月二度將被告裁定觀察勒戒二次。
又因同一案件,被臺灣臺中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顯然同一案件連續判決三次云云。第查原審依前揭卷證資料裁定將抗告人即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依法洵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並未指明本件原審裁定有何違誤之處,竟指前案有一案之裁判有何不當,其抗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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