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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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施│有柒││彰│毒20│彰│││彰│││││品用│期月│年4月│化│偵95│化│訴0│年6月│化│訴0│年7月│執1彰││危第│徒│日│地│91│地│9│日│地│9│日│2化││害二│刑││檢│1│院│5││院│5││9地││防級│││署││││││││3檢││制毒│││││││││││││條品│││││││││││││例││││││││││││├──┼──┼────┼─┼────┼─┼───┼────┼─┼───┼────┼────┤│毒施│有捌│年4月│彰│毒20│臺│上4│年月│臺│上4││執1彰││品用│期月│日或其│化│偵95│中│訴4│日│中│訴4│年月│2化││危第│徒│前四日內│地│91│高│3││高│3│1日│9地││害一│刑│某時│檢│1│分│1││分│1││3檢││防級│││署││院│││院│││││制毒│││││││││││││條品│││││││││││││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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