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再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三一四號
再審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確定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號),聲請再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第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應係指該新證據足以動員原確定判決而言。本件受判決人委代書制作檢送苗栗縣通霄鎮公所之祭祀公業派下子孫系統表及現派下員名冊,縱使漏載 余清海 之子孫為派下員,然該文書既非公文書,且送交該鎮公所後,該鎮公所僅予公告,並未為如何之登載,故受判決人所為縱使明知,亦不涉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十四條等罪,故再審聲請人所提所謂確實之新證據,殊不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受判決人甲○○無罪判決,故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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