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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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上訴人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美敬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進祥 、 黃恆德 、 王明嵐 、 陳閩焱 、趙仕琦、 李德廉 、 張立威 、 陶盛德 、 王國奇 、 龔宏裕 間給付加班費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4,154,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