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上易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繼承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易字第50號上訴人 吳裕民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空軍總部、 金普英 、 吳顯怡 等間侵害繼承權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0,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
二、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4,715元、第二審裁判費6,139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4,425元、第二審裁判費7,571元,合計11,996元,前經原審於99年8月11日命於收受補費裁定5日內補繳,仍未據繳納,茲再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20日內,依本裁定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