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告丙○○原告壬○○原告甲○○原告庚○○原告癸○○原告丁○○原告己○○原告辛○○原告乙○○原告子○○前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 律師被告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