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415號
原 告 黃順興
被 告 吳聲宗
何雅菁
吳基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當初是背書人即被告吳聲宗,持被告何雅菁為發
票人、被告吳基泰背書之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支票向原告借
款,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扣除被告吳聲宗之前積欠原
告欠款與利息後,依被告吳聲宗的指示,匯入 仁佑 土木包工
業新臺幣(下同)27萬9,700元。惟上開附表一編號1所示
支票於107年12月19日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後,被告吳基泰
、吳聲宗前來與原告協商,簽下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並交付
被告何雅菁簽發、被告吳基泰、吳聲宗背書之如附表一編號
2所示支票(即系爭支票),換回附表一編號1所示支票,
並於108年1月18日匯入5萬元支付其間利息。惟原告所持系
爭支票,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遭受退票,原告遂於108年7月24日
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還款。被告吳基泰、吳聲宗前來與
原告協議撤銷支付命令,於108年8月21日簽下協議書(下稱
系爭協議書),惟被告吳聲宗未能依系爭協議書所定條件於
108年9月5日按期還款5萬元,系爭協議書自動無效。被告吳
基泰僅於109年1月14日開庭前償還5萬元,爰依系爭支票之
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被告何雅菁、吳基泰曾提出
書狀抗辯:原告當初未實拿40萬9,000元予被告三人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
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之
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以年利六釐計算。票
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第96條第1項、第133
條規定甚明。經查:
⒈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退票理由單
各2紙及匯款27萬9,700元至仁佑土木包工業之匯款申請書1
紙為證;參以系爭協議書載明:「針對UA0000000支票、票
面金額40萬9,000元整,聯邦銀行支票、到期日108年6月25
日(按:即系爭支票),三方(按:即吳基泰、吳聲宗、黃
順興三人)協議如下:由吳聲宗於9月10日前支付5萬元予黃
順興。爾後從10月10日起,每月支付2萬元。每月10日前還2
萬元至109年12月10日止,及110年1月10日繳付9,000元。本
合約成立,黃順興先行撤銷支付命令,但保留法律追訴權。
吳聲宗如無依約支付,本合約自動無效。108年8月21日」等
語(見本院卷第51頁),可認系爭支票背書人吳基泰、吳聲
宗二人,係承認有積欠原告40萬9,000元的票據債務,僅係
於108年8月21日與原告商討如何分期還款。
⒉被告何雅菁為系爭支票的發票人,且與原告間非直接前後手
之關係,應依票載文意負責,無從主張自己與原告間之原因
關係抗辯,亦無從主張他人(即背書人吳聲宗、吳基泰)與
原告間之抗辯。
⒊被告吳聲宗未能舉證其於108年9月10日前,有按系爭協議書
之約定如期支付5萬元予原告,參照系爭協議書之內容,系
爭協議書之內容自動無效,原告自得依系爭支票,主張其票
據上之權利。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人連
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原
告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60元(即原告減縮聲明後之第一
審裁判費3,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命由被告
連帶負擔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何惠文
附表一:支票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受款人│提示日│票據號碼│
│││臺幣)││││
├──┼───────┼──────┼──────┼───────┼──────┤
│1│107年12月19日│40萬9,000元│仁佑土木包工│107年12月19日│UA0000000號│
││││業│││
├──┼───────┼──────┼──────┼───────┼──────┤
│2│108年6月25日│40萬9,000元│未記載│108年6月25日│UA0000000號│
└──┴───────┴──────┴──────┴───────┴──────┘
附表二:本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到期日│
││││臺幣)││
├──┼───────┼──────┼──────┼───────┤
│1│吳基泰、吳聲宗│107年12月26│40萬9,000元│108年6月26日│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