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咏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和明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29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