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咏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和明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29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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