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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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男二輔佐人甲○○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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