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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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八號
聲請人即抗告人甲○○即楊
送達處所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啟祥整理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七○三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關於抗告人甲○○(即 楊清溪 )之記載,更正為甲○○(即 楊清漢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沈方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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