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定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九號
聲請人全美羽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劉美玉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一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沈方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