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3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林勝美
林基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勝美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惟查本件原告先
位訴訟係請求確認他人間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是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1,012,300元(房屋課稅現值為1,012,3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原告僅繳納1,22
0元,尚欠9,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
判費9,8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