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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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曾秀崗
陳寶玉 被告 陳信義 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簡上字第228號,即原審100年度交簡字第3070號),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幸頎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季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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