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告 張家源 原名 張進成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複代理人 吳晉賢 律師被告 吳佳宜 原名 吳瑞珠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龍華段」均更正為「龍華段三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綦詳。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上述之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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