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532號債權人天龍應收逾期帳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債權人向債務人乙○○請求發支付命令之部分,依按票據法第126條之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鋒澤開發有限公司,有支票影本附卷可稽。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乙○○以個人名義負擔支票票款清償責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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